2020年**月,委托人通过微信与自称****平台的带单老师相识,经他指示将资金分五笔分别汇入不同公司账户用于股票投资,具体如下:2020年**月**日汇款*0000元、2020年**月**日汇款*0000元,2020年**月**日汇款20000元,以上共计**0000元。此后上述人员便查无音讯,原告报警无果,便委托起诉收款方,因二人之间无任何经济关联,被告(收款人)取得上述款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,应属于民法中“不当得利”纠纷,因此被告应当返还上述款项。最终该案经**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上述款项,获得胜诉。
此案也是刑民交叉领域中比较典型的一种,当事人对此案件结果也很满意。